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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员自查报告

合同管理员自查报告

时间:2024-02-02 作者:拼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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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绷紧质量的弦,弹不了市场的调,签订合同后,双方要自觉履行义务,如何拟定一份合法的合同?我在教育网站上看到一篇关于“合同管理员自查报告”的文章内容翔实,希望这篇文章对你有所启发请保存下来!

合同管理员自查报告 篇1

合同管理工作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内容,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企业的“重合同、守信用”已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标签。管理层已认识到企业信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潜力和未来,同时,对企业合同管理的好坏又是影响企业信用好坏的关键环节。因此加强对企业合同的工作的管理,已成为上下的共识。“重合同、守信用”已成为我企业不断鞭策自身持续改进的口号。

回顾信息化、标准化方面又迈上了新的台阶。

一、领导重视 认识到位

税法及会计知识的培训。

市场部兼职专管员各一名。

二、加强管理 制度到位

为使“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能够健康有序的进行,我们首先做到了组织健全,机构完善,分工明确,职责到位。我们设立了质量体系认证办公室,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我们还对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修订适合本企业、本行业特点的合同管理制度。其次,从合同签订、评审、履行、验收、监督、归档,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等环节都按照《合同法》规定重新规范,使合同管理做到了有人负责、有据可查、有章可循,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三、注重质量 履约到位

1、对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进行了劳动部门鉴定,仅20XX年3月就新签10人劳动合同。

2、为更好地了解员工思想状况,搭起员工与公司间的桥梁,20XX年上半年我公司成立工会委员会,并与20XX年12月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在涉及员工的集体权益时代表员工与公司协商解决。

咨询、联系,在综合各方面因素后形成书面合同工,报总经理签字,转交合同管理办公室,合同管理办公室留存签字联并审核后给予盖章,在付款时转财务一份,财务针对合同的付款方式、期限及产生纠纷所采取的办法进行最后的审核通过后按合同要求予以付款。

4、20XX年本公司太阳能热水工程订单剧增,签约工程合同10份,成交额达到270万比09年增长30%,合同管理工作仍由总经理办公室档案管理员一人负责,工程合同未进行详细分类,合同审核仍有总经理一人审核,为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需增加审核,对合同2回首20XX年的合同管理工作,在各部门的配合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仍要看到,工作仍存在较大不足,对合同管理工作的培训仍要加强,合同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展望未来,我们相信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把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合同管理员自查报告 篇2

合同管理工作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内容,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企业的“重合同、守信用”已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标签。管理层已认识到企业信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潜力和未来,同时,对企业合同管理的好坏又是影响企业信用好坏的关键环节。因此加强对企业合同的工作的管理,已成为上下的共识。“重合同、守信用”已成为我企业不断鞭策自身持续改进的口号。

回顾20xx年度合同工作,我们发现在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方面又迈上了新的台阶。

一、领导重视 认识到位

1、改变了以往对信用的淡薄观念,由财务部牵头组织各部门管理人员进行了合同法、税法及会计知识的培训。

2.改变了以往对信用管理不明晰的状况,明确了合同管理由合同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设专职专管员一名,财务、市场部兼职专管员各一名。

二、加强管理 制度到位

为使“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能够健康有序的进行,我们首先做到了组织健全,机构完善,分工明确,职责到位。我们设立了质量体系认证办公室,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我们还对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修订适合本企业、本行业特点的合同管理制度。其次,从合同签订、评审、履行、验收、监督、归档,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等环节都按照《合同法》规定重新规范,使合同管理做到了有人负责、有据可查、有章可循,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三、注重质量 履约到位

1、对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进行了劳动部门鉴定,仅20xx年3月就新签10人劳动合同。

2、为更好地了解员工思想状况,搭起员工与公司间的桥梁,20xx年上半年我公司成立工会委员会,并与20xx年12月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在涉及员工的集体权益时代表员工与公司协商解决。

3、在供应商供货方面,仍采用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区分大批量供货与偶尔购货,针对经常性的采购,意向供货方仍启用20xx年度经质量体系评定合格的供应方,本年度对合格供方进行了评审,仍符合供方评价要求。对于不经常发生的临时性采购,我公司由采购部门考察、咨询、联系,在综合各方面因素后形成书面合同工,报总经理签字,转交合同管理办公室,合同管理办公室留存签字联并审核后给予盖章,在付款时转财务一份,财务针对合同的付款方式、期限及产生纠纷所采取的办法进行最后的审核通过后按合同要求予以付款。

4、20xx年本公司太阳能热水工程订单剧增,签约工程合同10份,成交额达到270万比09年增长30%,合同管理工作仍由总经理办公室档案管理员一人负责,工程合同未进行详细分类,合同审核仍有总经理一人审核,为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需增加审核,对合同2回首20xx年的合同管理工作,在各部门的配合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仍要看到,工作仍存在较大不足,对合同管理工作的培训仍要加强,合同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展望未来,我们相信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把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合同管理员自查报告 篇3

我公司成立于,我公司质量检测仪器齐全并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公司自建立以来,始终恪守诚信服务的理念,坚持以诚取信,以信立誉的原则,把诚信经营作为企业的立业之道、兴业之本。几年来,公司通过不断培育诚信服务文化,树立了良好的社会信誉,促进了企业快速发展。

合同管理工作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内容,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企业的“重合同、守信用”已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标签。管理层已认识到企业信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潜力和未来,同时,对企业合同管理的好坏又是影响企业信用好坏的关键环节。因此加强对企业合同的工作的管理,已成为上下的共识。“重合同、守信用”已成为我企业不断鞭策自身持续改进的口号。

回顾信息化、标准化方面又迈上了新的台阶。

一、领导重视 认识到位

1、改变了以往对信用的淡薄观念,由财务部牵头组织各部门管理人员进行

了合同法、税法及会计知识的培训。

市场部兼职专管员各一名。

审核、统计、等多项工作。做到合同管理专人化、专业化,加强与各部门的结合,公司将继续以诚信促经营,推动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开创诚信经营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管理 制度到位

为使“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能够健康有序的进行,我们首先做到了组织健全,机构完善,分工明确,职责到位。我们设立了质量体系认证办公室,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我们还对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修订适合本企业、本行业特点的合同管理制度。

先后出台了《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合同签订、旅行、变更、审批制度》。对合同的签订和审查,合同传递、运行及反馈,合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担保,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保管使用,合同台帐设立、登记及统计分析,合同档案管理,合同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程序,使管理人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合同的纠纷的处理等环节都按照《合同法》规定重新规范,使合同管理做到了有人负责、有据可查、有章可循,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三、注重质量 履约到位

1、对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仅20XX年3月就

新签10人劳动合同。

2、为更好地了解员工思想状况,搭起员工与公司间的桥梁,20XX年上半年我公司成立工会委员会,并与20XX年12月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在涉及员工的集体权益时代表员工与公司协商解决。

3、合同管理工作新设立了办公室档案管理员三人负责,工程合同进行详细分类,合同审核由合同经办人进行初次审核,为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部门经理进行二次审核,对合同回首20XX年的合同管理工作,在各部门的配合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仍要看到,工作仍存在较大不足,对合同管理工作的培训仍要加强,合同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展望未来,我们相信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把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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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同管理制度系列


在我们的国家法治建设越来越完善的社会,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也越来越重要。合同签订时,合同词句的表述应准确、清晰、严谨,避免模棱两可,你知道怎么拟定合同吗?这份“项目合同管理制度”是我用心准备的希望它能够让您满意,感谢您的关注也请不要忘记收藏本文!

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篇1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其外在表现形式就是体现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企业通过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仅从法律上确立了劳动关系,而且劳动合同成为企业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中如何使用劳动力的一项法律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合同签署权限

一、 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裁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 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 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

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有关协议书等。

第五条、 签订时间

一、 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订《试用协议》(附件一)。试用期通常为3至6个月,根据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试用期可提前结束。

二、 根据岗位性质差异,试用采用在岗试用和项目试用两种形式。其中,项目试用是指由拟被聘用人员直接参与到公司的项目中去,在项目中对其能力等进行直接的先期考察,尽量避免公司的雇佣风险。

三、 在员工被批准转为正式员工后,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附件二)。

四、 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六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 对于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1年期合同;对于技术、市场等高级技术管理岗位员工,可签订2-3年期合同期;对于董事会直接任命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董事会确定。

二、 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

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按岗取酬,岗变薪变。 公司每月30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缴纳各种保险金。公司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关于员工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招聘录用、试用考核及离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关于抵触的。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附:

附件一:

试用协议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劳动法》以及《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部门

岗位工作。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 自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至 年 月 日为试用期。本协议试用期满终止。

三、 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乙方可以提前转为正式员工。乙方提前转正时,须经主管部门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签字认可后,报公司总裁批准。

四、 甲方每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人民币)。

公司其他福利待遇及考核奖金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五、 双方协商同意,待本协议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并转为甲方正式员工后,甲方再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等手续。

六、 甲方工作时间为每天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周一至周五。

七、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接受甲方组织的上岗培训,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努力掌握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丰富自己。

八、 乙方承诺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有关其个人能力及工作经历等背景资料,完全是真实有效的。乙方同意,若甲方发现其有任何虚假行为,甲方可以立即解雇乙方,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一定经济赔偿金。

九、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但在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时,其必须自提出终止本协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乙方未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擅自离职的,甲方将不向其支付已出勤工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甲方将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乙方在离职手续办妥 7 日后,可以领取已出勤工资。

十、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社会上从事的与工作无关的任何其他活动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从事任何其他兼职工作,如经发现,甲方可以立即解雇乙方,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一定经济赔偿金(原则上不超过乙方已出勤工资总额)。

十一、 乙方在试用期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须进行相应赔偿,后果严重的,甲方有权诉诸法律。

十二、 乙方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转正手续,乙方享受正式员工待遇。

十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四、 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六、 本协议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保密协议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等事宜,自愿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乙方保守其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与甲方或其关联单位经营、管理等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

(一) 技术资料、图纸、各类纸本及电子版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劳资资料、会议记录及档案材料等;

(二) 销售策略、业务渠道、客户名录;

(三) 专有技术、专利、商标、经营管理诀窍以及各种运行资料;

(四) 用于员工培训所做出的教材、讲稿、图纸,以及其他有关经营思路、经营方向确定或预测的文件或信息;

(五) 客户、业务合作单位,以及甲方关联单位的资料;

(六) 甲方或其关联单位过去、现在或将来的研究、发展及/或商业活动有关的信息;

(七) 其他不为公众所知,并能给甲方或他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二条、 乙方保证:

(一) 绝对不将本协议第一条所明确之信息以各种可能之方式告知甲方的竞争对手、同业单位,以及可能对甲方产生负面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 未经许可,不得查阅甲方档案资料或获知非本人业务范围之内的任何信息。

第三条、 甲、乙双方提前终止《试用协议》,或协议期限届满未续签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者协议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退还其所控制的、有关甲方的全部书面及/或描述性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蓝图、描述、磁盘、磁带、论文、文件或其他包含本合同所约定信息的其他媒体。

乙方未按本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的,甲方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乙方仍应保守其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第一条所确定的甲方信息。

第五条、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损失发生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同时,甲方将不再继续履行或终止发放甲方所予以乙方的、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承诺奖励。

第六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试用协议》的附件,与《试用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劳动合同书

甲 方: 有限公司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 (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二、 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部门 岗位工作。

第三条、 乙方需完成的工作数量及达到的质量标准将由甲方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参照行业标准,自主与乙方约定。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 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3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月工资标准按甲方《薪资管理制度(试行)》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因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岗位,并按岗变薪变的原则、按调整后的岗位核发乙方薪资。

五、 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病假工资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按国家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午餐补贴等。

六、 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在甲方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五)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 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 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 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 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 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 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 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 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出现本条第(二)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 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一) 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 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一)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 甲方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

第三十三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接收的乙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按甲方的有关培训管理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一个月需向甲方支付乙方解除本合同前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8%的违约金。但经双方协商就提前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的,甲方可以免除乙方应缴纳的违约金。

十、 保密

第四十条、 乙方应保守其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与甲方或其关联单位经营、管理等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

(一)技术资料、图纸、各类纸本及电子版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劳资资料、会议记录及档案材料等;

(二)销售策略、业务渠道、客户名录;

(三)专有技术、专利、商标、经营管理诀窍以及各种运行资料;

(四)用于员工培训所做出的教材、讲稿、图纸,以及其他有关经营思路、经营方向确定或预测的文件或信息;

(五)客户、业务合作单位,以及甲方关联单位的资料;

(六)甲方或其关联单位过去、现在或将来的研究、发展及/或商业活动有关的信息;

(七)其他不为公众所知,并能给甲方或他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四十一条、 乙方保证:

(一) 绝对不将本协议第四十条所明确之信息以各种可能之方式告知甲方的竞争对手、同业单位,以及可能对甲方产生负面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 未经许可,不得查阅甲方档案资料或获知非本人业务范围之内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签的,乙方应于解除或终止之日,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退还其所控制的、有关甲方的全部书面及/或描述性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蓝图、描述、磁盘、磁带、论文、文件或其他包含本合同所约定信息的其他媒体。

乙方未按本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的,甲方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仍应保守其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第四十条所确定的甲方信息。

第四十四条、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损失发生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同时,甲方将不再继续履行或终止发放甲方所予以乙方的、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承诺奖励。

十一、 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四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及当地政府法律法规所制订并已发布及不时发布的公司管理规定、各项规章制度、各专项协议书及甲方与乙方基于本合同不时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续订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续订合同

终止。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续订合同

终止。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 (盖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篇2

现根据公司要求,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为搞好项目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使项目的成本管理水平走上一个新台阶,特制订项目部合同管理制度,请项目各(科)室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实行招投标制度:

材料采购、劳务、分包等合同实行招投标制度,凡万元以上的项目(含一万元)须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各专业技术部门负责根据图纸、技术要求和供应时间共同起草,对于工程数量由技术和成本室共同核对签认后,作为合同数量。由项目各专业技术、工程及材料联合对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单位进行考察,并写出详细的考察报告,根据考察报告,确定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收齐后,由项目工程、技术、材料、成本、经理等联合组织开标,根据考察的结果和投标价格确定中标单位。

二、合同管理:

1.成本经理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项目任何直接费用支出均应签订正式合同,并按已经定出的原则做好成本分析工作。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原件由成本经理统一保管,具体执行人员可执有副本或复印件。

2.材料合同由材料室负责起草和管理,合同草稿实行各室传阅、修改后定稿,定稿后的合同各室应严格按照规定条款执行。

3.劳务和分包合同由成本室负责起草,合同草稿实行各室传阅、修改后定稿,定稿后的合同各室应严格按照规定条款执行,对于合同外发生的工作和内容必须由用工和派工人在当天签认,每月26日前由工程经理将当月各队所有结算资料转交成本室核算,当月不交或隔月上交者成本室不再予以结算。

4.项目经理组织责任人员对重要的合同文本进行学习,提高员工的合同意识。各业务主管人员以合同为日常管理的依据,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追踪,并及时做好记录。各业务科室主管向成本经理提供分包单位和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及相关证据。成本经理在进行工费、材料费等费用支出结算时一律以合同的履行情况为依据。

5.严禁后补合同。

三、变更洽商管理:

1.项目对甲方的洽商,必须先办理完变更洽商,当天交一份给成本室备案,成本室根据变更洽商内容编制工程概算或预算上报给甲方,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洽商内容的施工,否则不能进行变更洽商的施工。

2.对于劳务、分包和材料采购的技术交底应与变更洽商应严格区分开来,变更洽商应附有甲方签认洽商的原始资料,方可进行调整合同价款,否则不能调整合同价款。技术交底只是作为工程施工的依据,而不能作为变更洽商和结帐的依据,凡以技术交底作为结算依据者,成本室一律不予认可。

四、现场文明施工与临设施工费用的管理:

1.现场文明施工:根据合同规定,在谁的责任区范围内现场文明施工由谁负责,承包人如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项目将另派人处理,由此发生的工日和费用应由责任人承担。项目工长在当日派工时,应写明有明确量化指标的工日或费用,并要求承担人签字认可,以便成本室在结算时扣除此项费用。

2.临时设施:现场临时设施围墙、库房、办公用房等必须按照技术方案中的总平面布置图进行布置,并有施工平面图,具体尺寸,由成本室根据图纸计算数量和费用核算,以此给劳务队结帐,资料不全或没有按要求提供资料的不予结帐。

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篇3

一、工程施工合同(含施工分包合同)为约束甲、乙双方行为的法律文件,是公司的受控文件,必须严肃认真的贯彻执行。因此各项目、专业分公司要设立专兼职合同员、建立符合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要求的文件、党案管理制度。

二、施工合同文件签订前,必须经过评审。项目经理部(含专业分公司)必须参加合同评审会议,并作好书面记录。

三、各项目经理部(含专业分公司)负责人、合同员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研讨施工合同(含招标文件及附件),并有记录。使得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清楚合同的内容、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四、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每季度要对合同(含分包合同)进行实施履约分析会议,掌握合同的执行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经营部及有关部门。

五、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的会议记要、来往函件,均为制约甲乙双方行为的文件,为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必须按规定编号入册、存档。

六、合同实施过程中,各项目经理部(含专业分公司)要在严格执行合同的基础上,依照合同搞好索赔工作。如发生合同内容需要修订、调整,则应及时报送公司经营部,并附项目经理部对合同修订、调整的意见,以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

七、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并对分包商(资信、质量、工期、价款等)进行严格评审,填写评审表,报送公司经营部。待批准备案后方可签定。

八、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授权范围签定分包合同,不得超越所规定的权限。

九、施工合同(含分包合同)均为公司保密性文件,因此按规定对合同文件资料进行保密,维护企业利益。

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篇4

为进一步理顺、完善基建处内部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合同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对处内所辖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合同,材料或有关设备采购合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归档。制定本制度。

一、合同的签订程序:

1、设计、地勘、监理等项目前期合同,由工程科经办、处长签认,报学校审计部门审定后,由学校法人或委托人签订。

2、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材料科经办,处长签认,报学校审计部门审定后,由学校法人或委托人签订。

3、施工承包合同由工程科经办,处长签认,报学校审计部门审定后,由学校法人或委托人签订。

二、合同的发放范围:

根据合同约定和工作需要,由相关科室发放到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

三、合同的管理

1.正式合同签订后,合同经办人必须将正式合同送交资料管理员并办理签收手续,管理员按规定存放归档妥善保管。

2.合同在实施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工程项目负责人(分管处长)、工程管理科、施工现场代表应认真检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实施,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处领导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3.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有关付款、决算事宜。?

4.由于经办人未按合同约定范围及时发送合同或有关人员未严格执行合同,而在工程中产生纠纷或产生质量事故、影响工期,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合同机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属工程施工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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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工程施工合同 篇1

一、概述

附属工程施工合同是土木工程中的一种合同类型,主要管理和规定附属工程的施工范围、进度、成本、质量等方面。附属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属于协助性、辅助性或附带性的工程项目,它们虽然与主要工程紧密联系,但却并不是主体。因此,附属工程的建设必须需要有一个专属的合同,即附属工程施工合同。

二、合同内容

1. 附属工程的施工范围:明确附属工程的施工任务和工作内容,包括附属工程的施工设计、施工材料的采购、加工、安装、调试等环节。

2. 施工时间进度:制定附属工程的施工时间计划,确保附属工程与主要工程的衔接,避免时间上的冲突和交叉。

3. 施工成本和支付方式:确定附属工程的施工成本和支付方式,明确各项费用分摊的比例和方式,以确保施工现场的费用成本控制和施工质量保证。

4. 质量保证和验收标准:附属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对附属工程项目进行质量保证,明确验收标准和验收前提条件,确保附属工程在质量上不会影响到主要工程的安全、稳定和持久性。

5. 罚款和赔偿规定:明确在附属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罚款和赔偿等问题,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标准。

三、附属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

1. 合同谈判:在确定附属工程施工计划和内容后,需与承包商进行合同谈判,明确合同的项目、工程量、费用、施工时间、质量标准等内容,达成初步共识。

2. 合同起草:在初步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起草符合双方要求的合同草案。双方对草案进行细节界定和调整,确保内容准确无误。

3. 签订合同:在草案成为协议后,双方正式签署合同。在签订协议后,同时应将合同内容详细记录在案,以作为未来有争议情况下使用的证据。签署后,合同即生效。

四、附属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性

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土木工程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一方面,合同可以规范工程建设的过程,明确衡量工程进度,有效控制成本和质量;另一方面,合同也可以避免工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纠纷。合同的存在,可以在工程中为双方提供更靠谱的保障,确保合同的执行和工程的正常运行。

五、总结

附属工程施工合同是土木工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合同类型,它可以明确附属工程的施工范围、进度、成本、质量等方面,为工程建设提供一个更好的管理和监控机制。在附属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注意合同的谈判、起草和签订等细节,确保合同内容准确无误。最后,可以说,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在土木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附属工程施工合同 篇2

附属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当重要的合同之一。本文就此主题进行详细说明。

一、什么是附属工程施工合同

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工程建设中的一个类别,通俗来讲,就是指建筑工程中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附属工程的施工和管理,主要包括电气、暖通、给排水、消防、照明、通风、空调、声音及床头柜等,也可包括其它地下建筑、电缆线路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工程。

二、附属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 双方基本信息: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2. 工程概况:工程建设的性质及范围、工期、规模、造价、担保金、质量标准、建设条件等,以及隐蔽工程的验收、竣工验收、结构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3. 工程分包:针对较大规模的工程项目,可能存在分包的情况,有关分包工作的内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4. 责任及保证: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保证办法,确保施工按照质量标准、原则和程序进行。

5. 工程款项:包括合同价款、付款方式、款项划拨、款项退还等方面的规定。

6. 管理及报验:约定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和品质保证手段,以及验收报验事项等。

7. 合同变更: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写明合同变更的程序、范围、时限和必要条件,双方应认真协商并签字确认后生效。

三、附属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重要性

1. 保障工程建设的规范性和质量:附属工程是工程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施工及配置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整体的质量。签订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可以确保工程质量的高标准和合理预算,减少施工中的浪费和冗余,保证施工过程规范、公正,保障建筑安全。

2. 维护双方权利和利益:附属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中的一份重要合同文件,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能保证双方合法权益,加强合同的约束力,防止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纠纷。

3. 有利于工程建设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在签订附属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必须详细地确定工程建设的各项内容和工程要求,从而对工程的运行和管理产生重要的影响,能够有效地记录和管理工程建设的信息。

四、总结

附属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中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协助相关工程建设各方之间明确彼此的义务和责任以及遵守相关标准和程序,确保工程的顺利运行及施工质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确保遵守合同约定,并在必要时及时处理纠纷,提高合同的约束力,防止出现经济损失和财务纠纷的发生。

附属工程施工合同 篇3

【前言】

建筑施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包含各种专业领域的综合应用,其中一个重要环节是“附属工程”的施工。本文将介绍“附属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主要内容及其重要性。

【正文】

一、 附属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

附属工程,是指建筑施工中与主要工程有机联结的各项支持工程,如供水、供电、通风、制冷、消防等。附属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明确规定附属工程的施工范围、标准、质量等方面的书面协议。

二、 附属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附属工程的施工范围和内容:明确附属工程的施工内容、所需材料、工艺流程、安装方式等细节。

(二)附属工程的施工标准和质量:规定附属工程所需的工程质量标准,包括材料的选用、制作、施工和验收标准等。

(三)附属工程施工期限:约定附属工程的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和验收时间等。

(四)附属工程施工价格:明确附属工程施工的总价款、付款方式和结算方式等。

(五)附属工程施工保证:包括保证期、质量保证、维护维修服务、技术支持等。

(六)附属工程施工验收:约定附属工程的验收标准、验收程序以及待验收的各种文件资料。

三、 附属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性

附属工程在整个建筑工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与主工程相互支撑、相互依存,不同专业的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建筑的总体质量。附属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可以明确各自在工程中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程质量标准,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协调与整合各专业施工方的工作紧密合作。

同时,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可以避免由于合同履行不力引起的争议和纠纷,约定施工者在违约时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保障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合理的权益维护,保证工程的质量、时间和成本的合理控制,同时保护环境、健康和安全。

【结论】

总体来说,附属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对于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设单位应从工程实际出发,切实规范附属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并与施工单位进行安排和协调。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合同,保障附属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加强管理,防止出现资金浪费、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等情况,最大程度地保障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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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合同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

(五)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六)招商引资合同;

(七)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履行和管理政府合同的活动。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下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合同,应当报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查。

第五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市政府合同的订立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全程参与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和履行。

第七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第二章 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 起草政府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国家、省没有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 市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牵头制定。部门合同示范文本由各工作部门组织制定。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

第十条 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防范合同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原则。

第十一条 部门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不得使用。

部门合同示范文本报送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制定示范文本的说明和背景材料。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部门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用语是否准确、严谨;

(四)合同示范文本是否对纠纷解决方式有规范的约定;

(五)合同示范文本中是否含有其他不合法内容的条款。

第十三条 制定和审查政府合同示范文本,必要时可以听取公众、社会组织的意见,保障合同条款的公平合理。

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政府合同示范文本,可以委托、邀请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参与制定和审查。

第三章 合同的磋商和起草

第十四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政府合同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起草合同过程中,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充分磋商。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磋商。

第十六条 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的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风险论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

第十七条 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调查。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本部门的内设法制机构或者监察、审计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经过部门合法性审查后,还需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在审查的过程中,可以委托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内容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

(二)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三)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五)是否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采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订立的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合同审查的质量,防范政府合同的法律风险,送审单位应当预留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下列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签订前应当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一)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合同;

(二)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但涉及事项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市政府认为需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

采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合同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函;

(二)合同文本;

(三)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四)部门内设法制机构或者监察、审计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

(五)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送审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市政府工作部门送审的政府合同,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市政府工作部门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在磋商的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再次审查。

第二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限于政府部门内部使用,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五章 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合同正式文本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合同经合同各方当事人正式签订后,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以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三十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纠纷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参与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纠纷的协调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提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全面收集证据,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而导致的败诉风险。必要时可以外聘律师或者委托市政府法制机构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部门法定代表人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工作部门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政府合同订立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定的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档案材料,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一般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10年以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订立之日起永久保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没有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即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合法权益的;

(四)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政府合同的;

(六)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

(七)擅自放弃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八)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第三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性审查中出现重大过错,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派出机构(含非常设机构)、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其部门订立政府合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市属国有专业投融资集团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集团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集团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以市属国有专业投融资集团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政府性债务合同,应当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审查程序和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机关合同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行为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谈判、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行政机关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六)行政机关借款合同;

(七)行政机关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合同签订、实施和监管情况。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合同签订、实施、监管情况;同级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实行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合同的法制审核工作;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的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订立合同。

第八条政府订立的合同,由其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政府派出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订立的合同,由其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负责法制审核。根据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

第九条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政府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季度本单位签订合同的目录以及履行合同的情况,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备;下级政府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将本季度本地区行政机关签订合同的目录以及履行合同的情况,向上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备。

第十条行政机关合同由负责签订合同的部门每年清理一次,并将清理情况书面通报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合同的法制审核、备案、清理等工作纳入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在以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政府各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政府各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在订立合同前,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对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又无可靠担保单位的,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行政机关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七条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下简称重大合同)谈判、起草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与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听取法律意见。必要时,应邀请政府法制机构参加谈判、起草,或召开由有关单位、法律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十八条合同承办部门在报送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及电子稿;

(二)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三)合同订立的依据、相关批准材料;

(四)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合同承办部门在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时,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报送本部门承担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意见。

第十九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合同送审材料,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法制审核: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四)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或有关资料存在较大问题的,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部门,重新修改后再报。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合同法制审核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相关部门、机构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实力、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核查;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或者情况复杂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合同文本代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但需要核查、评估和论证的,相应时间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下,即报即审。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出具法制审核修改意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按意见修改。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反馈、沟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三条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市、县(市、区)政府的,合同承办部门拟出相应合同文书后,由本单位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的,上报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相关业务机构审查。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相关业务机构审查后,转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其他行政机关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十四条合同经审查后,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合同正式文本由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署。合同签署后,应当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授权有关部门对外签署合同应报经主管市长同意,重大合同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政府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意向书、合同文本、签约审批材料、签约中的来往电函、会谈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复制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合同内容涉及国有资产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同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合同有从合同或其他由主合同约定的相关协议或备忘录等,也应当一并备案。

第二十六条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应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发生情势变更、相对人资产经营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况的,属于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政府部门应当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通报;属于政府签订的合同,下级政府应当向上级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法制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导行政机关正当行使权利,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加强行政机关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政府或政府委托、授权有关部门签署的合同,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政府报告。合同内容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政府或政府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统一文本、格式文本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和必要性论证。

第三十一条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对外发布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示范文本草稿及必要性论证说明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对外发布使用。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规定,未经法制审核擅自签订合同、或经法制审核有不合法内容而实施的、或不按时移交合同资料、规避合同监督管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合同承办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管理规定,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合同法制审核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十四条本市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订立合同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5月27日市政府公布的《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郑政文〔2010〕132号)同时废止。



机关合同管理制度【篇3】

(一)总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1、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2、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二)合同签订

3、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4、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5、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6、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7、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8、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三)审查批准

9、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10、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

11、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四)合同履行

12、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13、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14、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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